淘寶可以拿不同貨源嗎,淘寶可以拿不同貨源嗎知乎?

作者: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金牙大狀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筆者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及淘寶代購走私的相關案件,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筆者發(fā)現(xiàn),不同類型的角色以及人員在具體行為中罪責存在不同之處,同時由于淘寶代購所包含的產業(yè)鏈條較為復雜,其不僅涉及到淘寶店的經營人員,同時也包括進出口物流環(huán)節(jié)的各個角色等。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筆者會先行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考慮其關鍵辯護方向,同時結合當事人、單位在其中所從事的相關業(yè)務,起到的作用,定位其責任。然而隨著進出口及電商業(yè)務的更新轉變,現(xiàn)階段代購除了傳統(tǒng)可能涉及一般貿易走私犯罪外,還會因模式不同可能存在如跨境電商走私、水客走私等問題。

以往筆者所處理的淘寶代購走私案環(huán)節(jié)相對單一,一般均是相關貨物經一般貿易進口后在淘寶店鋪進行銷售,其具體的涉及走私犯罪環(huán)節(jié)發(fā)生在前段;而現(xiàn)階段筆者所處理的相關案件,除了包含上述部分外,還存在如淘寶店鋪涉及到進口環(huán)節(jié)部分的情況,故更為復雜?,F(xiàn)筆者根據以往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以及近期接受的相關新案及咨詢情況進行分析,簡述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能面臨的幾個重點問題。


一、淘寶經營者可能涉及的走私角色

如前所述筆者提到淘寶的經營者涉及的環(huán)節(jié)可能較多,具體可能有如下幾個情況:

首先,走私行為的末端的貨物、物品收購者、銷售者。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币酝詫殢臉I(yè)人員若涉及走私犯罪,常見的情形便系在明知相關貨物源于走私的情況下進行收購。對于貨物的收購人員而言,若所涉貨物量較大,且并無相關證據顯示自身對走私行為的反對,則有較大可能構成犯罪。

其次,走私行為的末端貨主。

貨主即是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實際購貨人。近年來淘寶經營者作為貨主除了上述的購私人外,一般表現(xiàn)為如下兩種情況:一種表現(xiàn)系跨境電商物品的購買者,即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小額或大額購入物品,隨后在店鋪中銷售,由于跨境電商運營模式的前提系個人自用,因此若以此模式進行銷售貨物,本身便存在一定的風險;另一種系繞關走私的物品終端,即行為人通過與相關水客團伙合作,將物品通過人肉的模式帶進境內,此類行為常見于涉及奢侈包或手表的走私案件中。

最后,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共謀人員。

對于淘寶經營者而言最為嚴重的情況即是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共謀人員,也就是不僅涉及物品入境后的銷售,同時也參與貨物進口的策劃行為。幾年前廣東珠海有一涉及日韓時裝的走私犯罪案件,該案中經營者便系同時處理貨物購買、進口、銷售等多方面的環(huán)節(jié)。

在了解上述幾類情況后,筆者隨后將基于淘寶店主的相關角色、定位,并結合具體的走私犯罪模式進行說明。


二、淘寶經營者可能涉及的走私模式

走私犯罪的具體模式較多,在于淘寶經營結合后所衍生的情形亦較為復雜,筆者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先后處理過如一般貿易、跨境電商、水客等不同方面的情況,而在其中每一類型均有其特殊性,經營者所處理的業(yè)務及內容各異,所產生的責任各有不同。

一般貿易走私案。此類案件即前文提到的淘寶經營者作為購私人而涉嫌犯罪的情況,針對此類案件筆者認為應著重考慮經營者的主觀故意以及所銷售商品的價格情況。對于主觀上并不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而是在不知情下購入走私物品進行銷售的情況,應與一般走私犯罪進行區(qū)分;同時需分析商品的銷售價格,若價格與正常貨物類似,則從行為角度出發(fā)分析可得出行為人并無走私的故意。

跨境電商走私案。此類案件為現(xiàn)階段的較為常見的情況,即行為人將淘寶與跨境電商二者進行結合從而銷售境外商品。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關鍵問題不在于商品的銷售而在客戶身份信息,考慮到跨境電商走私案的核心在于使用相關人員的免稅額度,故案件的核心在于進行跨境電商進口時有無提供身份信息以及其使用情況。舉個例,若經營者銷售商品但并未要求購買者提供身份信息,隨后購買者亦未自行申報,則此時進口的商品可能存在問題,甚至有走私的可能。

水客走私案。如前所述此類案件主要涉及奢侈品,具體的項目包括包以及手表,在辦理案件時應從兩方面進行考慮:一是物品購買后入境渠道的決策;二是物品入境渠道的安排。筆者所經辦的淘寶經營者案件中,有自行購買、聯(lián)系水客團伙,亦有只是聯(lián)系入境渠道但并未組織貨源的,因此此類走私案件對于經營者而言可能產生的刑罰系最為難以把握的,相關人員應根據參與程度不同選擇合適自身的辯護路徑。


三、淘寶經營者可能關注的幾個核心問題

以下三個問題系筆者辦理此類案件時常會考慮的情況,相信亦是所有類似案件均會關注的問題。

首先,單位犯罪問題。以數額特別巨大為例,若個人犯罪其標準系250萬元,若單位犯罪則會翻倍為500萬元。故在特定數額情況下,能夠確認單位犯罪的情況,則對于當事人而言其所面臨的刑期可以降為3到10年之間。淘寶經營者認定為單位犯罪的關鍵,在于其店鋪的注冊信息,筆者發(fā)現(xiàn)若是成立較晚的淘寶店均會有相關單位注冊信息,故若能夠確定經營收入歸店鋪并用于店鋪日常經營,一般能夠認定為單位犯罪。

其次,從犯問題。此問題相對而言更為復雜,除了需要考慮店鋪的經營情況,同時還應結合店鋪實際控制人與其他環(huán)節(jié)人員分工的問題。在筆者處理的案件中,若并未涉及到進出口貿易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如跨境電商中并未盜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是水客走私中無確定渠道決策的情況,則意味著核心環(huán)節(jié)經營者未參與,可提出相關從犯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同時從犯問題還要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如物品價格,所得利潤等。

最后,犯罪數額問題。淘寶店鋪由于存在相關交易記錄,故能夠通過數據的調去獲取銷售情況,但應注意所銷售的數據并不當然能夠作為走私犯罪數額的依據,具體還應排除如下情況。如對于所銷售的物品并非來源于境外而系境內購買,此時則不應作為走私數額納入偷逃稅款中;再如走私項目應系由境外購買的單據、走私入境的證據以及銷售記錄三者統(tǒng)一,才能被確認,其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存在問題均系刑事法律上存疑的情形,應予在數額中排除。


以上系筆者認為的涉及淘寶店走私案件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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